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76号
申请人:杨民,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李正富,男,汉族,住肥城市。
申请人杨民与被申请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李正富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李正富银行存款2385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苌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