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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60号

顾伟、董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顾伟,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伟,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于四川省彭州市,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伟、董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伟、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顾伟、董某在奉化市岳林街道庙桥弄42号暂住房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石某的暂住房,盗得被害人石某放于室内的现金680元及黄金手链1条,实物价值3616.75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伟、董某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浙江省预收款票据、发还凭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顾伟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伟、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伟、董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可以对被告人顾伟、董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顾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沈巧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