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宿城民调初字第0006号
原告:孙同高,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告:梁建龙,男,40岁,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建龙于2013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孙同高139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孙同高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时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雍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