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胶南行审字第14号
申请人:胶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南市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华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女,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海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海滨工业园世纪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兴,经理。
申请人胶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青岛海文鞋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南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充分。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胶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青岛海文鞋业有限公司必须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胶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罚决字[2012]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成驹
审判员 孙德华
审判员 杜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