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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执民字第81-1号

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国民、叶芳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德清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国民,叶芳英,张水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吴磊,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国民。被执行人叶芳英。被执行人张水毛。本院作出的(2012)湖德乾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俞国民、叶芳英、张水毛银行存款人民币4838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48385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田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姚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