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吴磊,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国民。被执行人叶芳英。被执行人张水毛。本院作出的(2012)湖德乾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俞国民、叶芳英、张水毛银行存款人民币4838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48385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田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姚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