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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商初字第160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夏伯贵、陈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夏伯贵,陈爱琴,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冲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商初字第160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40号。

诉讼代表人:徐海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明、戚海燕,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伯贵,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陈爱琴,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国浩广场商务楼15楼。

法定代表人:周浩良,董事长。

被告:范冲英,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告夏伯贵、陈爱琴、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被告夏伯贵承担。

审判员  林金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