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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荔浦县支行,罗仕平,谢红珍,何德亮,蒋玲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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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荔浦县支行被执行人罗仕平,被执行人谢红珍,被执行人何德亮,被执行人蒋玲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荔经��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荔浦县支行申请执行罗仕平、谢红珍、何德亮、蒋玲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仕平、何德亮、蒋玲英、谢红玲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荔经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东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瞿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