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荔浦县支行被执行人罗仕平,被执行人谢红珍,被执行人何德亮,被执行人蒋玲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荔经��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荔浦县支行申请执行罗仕平、谢红珍、何德亮、蒋玲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仕平、何德亮、蒋玲英、谢红玲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荔经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东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瞿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