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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效义与洛阳中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效义,洛阳中旅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徐效义,男。被告洛阳中旅旅行社。负责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效义诉被告洛阳中旅旅行社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效义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效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效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