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树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树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538号综合楼8268室。法定代表人:袁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钦、杨峰,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姚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树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7元,减半收取7668.5元,由原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668.5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