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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修建伟与被告敬仁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修建伟;敬仁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修建伟,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丰台街道办事处小窑村。身份证号码:3790141197410018134。被告敬仁良,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福州路福安花苑6号楼5单元4楼东户。身份证号码:37901419690929001X。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敬仁良欠原告修建伟房屋租赁费19400元,被告敬仁良于2013年5月5日前付给原告修建伟。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邮寄费60元,共计345元,由被告敬仁良负担。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于2013年5月5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