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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唐颖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颖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3号罪犯唐颖勇,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穗增法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唐颖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颖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3次嘉奖,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颖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颖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