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嘉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嘉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240号原告:宁波嘉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四明路。法定代表人:陆意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斌涵,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新大路1229号。负责人:赵化东,区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冬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嘉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宁波嘉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