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柞行执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守柱、李光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守柱,李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柞行执字第00002-3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仕科,柞水县蔡玉窑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邹守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光琴,女,汉族,农民,系邹守柱之妻。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邹守柱、李光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守柱、李光琴应交纳社会抚养费52748元、执行费690.92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邹守柱、李光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了执行费690.92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柞计生征字(2013)第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