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602民初2036号
原告:周东明,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张金连,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城区北旺庄分理处,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振华东街军分区门东14号房。
法定代表人:石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勇,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
原告周东明、张金连诉被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城区北旺庄分理处、宣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周东明,张金连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明、张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 钢
人民陪审员 高 瑜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家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