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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602民初2036号

周东明、张金连与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城区北旺庄分理处、宣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2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东明;张金连;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城区北旺庄分理处;宣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602民初2036号

原告:周东明,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张金连,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城区北旺庄分理处,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振华东街军分区门东14号房。

法定代表人:石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勇,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

原告周东明、张金连诉被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城区北旺庄分理处、宣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周东明,张金连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明、张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 钢

人民陪审员 高 瑜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家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