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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95号

于正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正进,赵振华,牟香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于正进,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被执行人赵振华,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牟香政,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城阳区人。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莱西人民法院,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1507号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是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