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涛与纪锦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纪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纪锦,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纪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2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锦于2012年8月22日将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CLASS国际公馆的10115号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2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