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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郭燕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郭燕,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296-1号申请执行人曹郭燕,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曹家堡村。代表人曹开选,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郭燕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有存款。嗣后,我院依法在该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应交纳的案款76931元及执行费1054元。现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