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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贾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2012年6月18日我的陕VVV8**号长城牌小轿车被他人驾驶去西安返回经过周至县尚村镇西关加油站时,司机张某与被告发生言语冲突导致打架,被告就此非法扣押了我的小轿车。事情发生后,司机给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处理,被告执意扣押车辆不予返还。我的小轿车是租给绿化公司使用的,现已被非法扣押两个多月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据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小轿车,赔偿扣押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被告贾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某于2012年4月30日将其所有的陕VVV8**号长城牌小轿车出租给了案外人张孝斌,租车期限为三个月,每月租金为6000元。2012年6月18日司机张某借用该车去西安办事返回经过周至县尚村镇西关加油站时,与被告发生言语冲突并导致打架,被告于当日扣押了该车辆。此纠纷经周至县公安局尚村派出所及租车人出面多次调解,但被告坚持扣押车辆不予返还。另查明,陕VVV8**号长城牌小轿车系非营运车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车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在与案外人发生纠纷后本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其却采取非法的方式扣押原告车辆且拒不返还,其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立即返还扣押之车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被扣押给其造成的损失,由于车辆出租期间不存在损失,故损失应从车辆出租期满之日起算,损失比照租金每月按2000元计。被扣车辆虽系非营运车辆,但被告扣押该车辆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亦是客观存在,故依法被告应补偿原告车辆出租期满后至实际返还之日间的损失,但损失数额总计不应超过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史某某的陕VVV8**号长城牌小轿车;二、被告贾某某每月补偿原告史某某损失2000元。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某某减半负担27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