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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39)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岳某;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岳某,农民。电话:被告郗某,农民。电话:原告岳某与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被告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11月5日儿子郗庆龙出生,现年13岁。婚生女儿郗锐鑫2010年12月1日出生,现年2岁。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喝酒,经我多次苦劝仍不改,长达十年之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和亲人的极端的不负责任,已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我从去年9月就搬了出来,夫妻长期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件间房屋价值20万元);3、婚生女郗锐鑫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郗庆龙由被告抚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郗某当庭辩称: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已长大了,现在原告起诉离婚,造成孩子现在门也不出都快傻了。我原先是有打麻将、喝酒的现象,现在原告反对,我可以改。我可以在法庭给原告写个保证,以后不再赌博了,如果以后我再赌一分钱,我立即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本案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原告所举证: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经被告质证:认可。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被告认可,本院依法应予确认。综上,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郗庆龙,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12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郗锐鑫,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建造了五件间房屋。2011年9月份双方因被告打麻将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在邯郸市租房居住至今。原告离家后,虽经人多次管劝希望原告回家,但因种种原因,原告至今未回。2012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件间房屋价值20万元);3、婚生女郗锐鑫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郗庆龙由被告抚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不再打麻将了,并且可以在法庭给原告写下保证,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了一男一女,可见双方是有一定夫妻感情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被告打麻将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在邯郸市租房居住,究其原因在被告,但被告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不再打麻将了,并且可以在法庭给原告写下保证,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可见被告是真心悔过。如果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都能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对方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双方和好是有望。现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岳某与被告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功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庭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