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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有贵与廖宗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贵,廖宗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有贵。被告:廖宗喜。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受理原告李有贵与被告廖宗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