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修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里源信用社与朱小孩、陈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里源信用社,朱小孩,陈雪梅,朱敬平,曹银莲,袁孟和,朱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修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里源信用社。负责人秦保兄,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双成,职务:副主任。被执行人:朱小孩,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朱敬平,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曹银莲,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袁孟和,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朱东兰,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五里源合作社申请执行朱小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公证书(2010)修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永利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常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