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洪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刘洪和(曾用名刘洪合),农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世华,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铁军,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和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和于201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和负担。审判长 果 兴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