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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妙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