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涛与薛一嵬、薛金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薛一嵬,薛金甫,张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980号原告:李涛。委托代理人:盛方、李玮恺。被告:薛一嵬。被告:薛金甫。被告:张惠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薛一嵬、薛金甫、张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一嵬、薛金甫、张惠蓉的存款人民币221264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一嵬、薛金甫、张惠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12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川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