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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15号葛洪刚,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锦川路洪五生活区102排1号,现住杨柳国际新城K区12号楼13层西户,身份证号370302197901302992。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洪刚于2015年9月7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葛洪刚承担。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