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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88号原告:张某,西安市莲湖区旅浴公司退休职工。被告:陆某,西安市第九医院采购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