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88号原告:张某,西安市莲湖区旅浴公司退休职工。被告:陆某,西安市第九医院采购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