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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罗燕、朱建平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罗燕;朱建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罗燕。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委托代理人:周衍昌。被申请人:朱建平。申请人罗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建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09年开始走路不稳,多于改变体位或改变行走方向时出现,近半年来上述症状逐渐加重,并且语言不畅,写字不稳,出现小脑及脑干等多系统萎缩,意识模糊,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脾气无故暴戾,情绪时常难以控制,无端骂人,摔打东西等,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委托了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1.被鉴定人2009年开始逐渐出现行走不稳,动作不协调,言语不畅,性格变得暴躁,理解能力变差,已不能工作,曾先后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及浙江省东方医院住院,诊断为“多系统萎缩”。精神检查:意识清,言语速度缓慢,反应偏迟钝,存在近记忆下降,智能有减退,情感反应尚协调,自知力大部分存在。心理学测查:韦氏成人智力测查(WAIS-RC)言语智商59,操作智商72,总智商(FIQ)62;简易智力状态量表(MMSE)17.5分,说明智力轻度受损。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符合多系统萎缩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轻度)。2.被鉴定人患有多系统萎缩,虽经两次住院治疗,但病情仍逐渐加重,目前智能轻度受损,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也较欠缺,其辨认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患有多系统萎缩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轻度)。2.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的鉴定单位鉴定,鉴定结论足以证实被申请人目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建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倩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