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珍明与吴涛、赵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明,吴涛,赵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王珍明,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涛,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赵长江,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朱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明诉被告吴涛、赵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王珍明负担。审判长 王 志 会审判员 俞 健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