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彭某与东石村村委会、东石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43号原告彭某。法定代理人赵利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朋博。委托代理人孙文洲、安万均。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石村二组)。负责人和亚军。原告彭某与被告东石村村委会、东石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