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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祥与李某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祥,李某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祥,男,生于1945年7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怀,男,生于1957年5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祥与被执行人李某怀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09)岐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某怀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某祥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2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怀自觉履行了案款及逾期利息,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人李某祥,本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岐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