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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二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当阳市给力物流信息服务部、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当阳市给力物流信息服务部。负责人:德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兵,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03048委托代理人:王兆文,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原审被告:贺大新,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法定代表人:彭景亮。原审被告: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生。上诉人当阳市给力物流信息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姚兵、原审被告贺大新、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当阳市给力物流信息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