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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岙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徐颜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岙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徐颜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开化县岙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泽群。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告:徐颜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岙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颜建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岙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因自行和解而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岙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岙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