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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曲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8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