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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熟市旋力锅炉钢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旋力锅炉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熟市旋力锅炉钢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熟市旋力锅炉钢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