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州鸿源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家宝地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鸿源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家宝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290-2号原告:苏州鸿源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组织机构代码:67440678-7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家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周东三角站南梁周线。组织机构代码:68107949-7法定代表人:屠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甬慈商初字第129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宁波家宝地毯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等值外币)。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家宝地毯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等值外币)的冻结。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