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亚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亚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740号原告陕西亚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与沣惠南路交汇处华府新桃园1幢11804号。注册号610000100004123。法定代表人解光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举,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睿,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红光路西段2号。注册号610100100004738。法定代表人韩晓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婷,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晖,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昆明路356号。注册号610100100073112。法定代表人闫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亚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以第一被告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为由,向本院提交对第二被告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亚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