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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姜某某同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乐邦,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同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