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姜某某同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乐邦,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同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