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慈溪市东三焊机配件厂与罗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三焊机配件厂,罗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慈溪市东三焊机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腰塘村。法定代表人:胡爱芳,该厂厂长。被告:罗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三焊机配件厂诉被告罗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东三焊机配件厂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东三焊机配件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