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585号原告林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辩称,因为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长女王某乙,现年21岁;次女,现年9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珍惜夫妻感情,虽然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纯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