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绍孝与王建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孝,王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孝,农民。被执行人:王建珍,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8号陈绍孝与王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韩曙华应归还申请人方建忠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绍孝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珍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