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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芗民初字第6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玉山、林小英等与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山,林小英,陈亿敏,林益华,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6622号原告陈玉山,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小英,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亿敏,女,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玉山,男。原告林益华(曾用名陈益华),女,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玉山,男。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明,男,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代表人林瑞国,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山、林小英、陈亿敏、林益华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山、林小英、陈亿敏、林益华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山、林小英、陈亿敏、林益华以需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山、林小英、陈亿敏、林益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成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