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焕祥与姜付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祥,姜付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097号原告刘焕祥,男,195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姜付海,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刘焕祥与被告姜付海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焕祥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焕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焕祥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楚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