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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陶成建材有限公司与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陶成建材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72号原告深圳市陶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东路云顶翠峰花园(三期)B座30A,组织机构代码:715229706。法定代表人霍玉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仪君,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5号3栋二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57767216X。负责人LoicPaulMarieDubois。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立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39887623。法定代表人霍炳祥。委托代理人何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育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审理原告深圳市陶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安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陶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陶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陶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5元,减半收取为145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古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