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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建飞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建飞;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建飞。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吴乐彪。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诉(201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建飞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建飞及其辩护人吴乐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郑建飞利用其负责衢江区水库相关工程的日常监管、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及水库工程监理、测绘业务的委托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毛志尧、毛某、叶某、邓某、朱某乙、吕某、王某、童某、刘某、李某、何某、林某、方某、于某、顾某、赖某贿赂的现金73000元,购物卡49500元,价值6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为他们谋取利益。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建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水库工程监管、监理和测绘业务委托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28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建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建飞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郑建飞主动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立功表现,有退赃意愿,建议对被告人郑建飞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郑建飞利用其负责衢州市衢江区相关水库工程的日常监管、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及水库工程监理、测绘业务的委托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毛志尧、毛某、叶某、邓某、朱某乙、吕某、王某、童某、刘某、李某、何某、林某、方某、于某、顾某、赖某贿赂的现金73000元,购物卡49500元,价值6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郑建飞收受毛志尧贿赂的现金20000元的事实2010年1月4日,毛志尧从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衢江区乌引西干渠灌区(第二期)工程,2011年9月19日,毛志尧从常山县谐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衢江区五石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毛志尧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三次送给郑建飞现金20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监管、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毛志尧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毛志尧在衢州市区南区荷花加油站附近,送给郑建飞现金5000元。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毛志尧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5000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毛志尧在衢州市区东方商厦门口,送给郑建飞现金10000元。二、郑建飞收受毛某贿赂的现金16000元的事实2010年10月和2011年7月,浙江云程建设有限公司先后中标了衢江区峡川镇杨源山村鹿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衢江区垅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毛某从云程公司获得该二项工程的管理。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毛某分三次送给郑建飞现金共16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毛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毛某到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中,送给郑建飞现金4000元。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毛某请郑建飞等人在衢州市区思源路一饭店吃饭,在包厢里送给郑建飞现金10000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毛某在衢州市区新华小学门口送给郑建飞现金2000元。三、郑建飞收受叶某贿赂的现金10000元及购物卡4000元的事实2011年,叶某承接了衢江区坞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叶某分二次送给郑建飞现金10000元和购物卡4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叶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8、9月的一天,叶某在衢州市区思源路,在郑建飞车上送给郑建飞现金10000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到衢州市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里,送给郑建飞购物卡4000元。四、郑建飞收受邓某贿赂的现金13000元的事实2010年11月1日,邓某与郑某甲合伙承接了衢江区后溪镇苦竹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邓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四次送给郑建飞现金13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邓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邓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5000元。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邓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3、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邓某请郑建飞到衢州市区五环路一足浴店泡脚,在足浴店里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邓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2000元。五、郑建飞收受朱某乙贿赂的现金3000元和购物卡8000元的事实2007年和2010年,朱某乙先后承接了衢江区千库保安工程大力塘水库工程、十里丰监狱金苍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衢江区全旺镇大小安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朱某乙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六次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和购物卡8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朱某乙予以关照。分别是: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乙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乙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乙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乙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乙到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6、2012年春节期间,朱某乙邀请郑建飞到其家里吃饭,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六、郑建飞收受吕某贿赂的现金4000元和购物卡4000元的事实2007年和2009年,吕某先后承接了衢江区千库保安工程杜泉水库工程、衢江区后溪镇新塘(一)、(二)水库千库保安项目。吕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五次送给郑建飞现金4000元和购物卡4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吕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2000元。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2000元。七、郑建飞收受王某贿赂的现金4000元及中石化加油卡4000元的事实2011年9月,王某承接了衢江区云溪乡里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王某为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三次送给郑建飞现金4000元和中石化加油卡4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王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价值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郑建飞到王某承接的工地上察看施工情况,王某提出帮郑建飞充值中石化加油卡,郑建飞同意,并将之前王某送给其的中石化加油卡交给王某。王某在加油卡中充值2000元后,在郑建飞办公楼下将加油卡交还给郑建飞。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4000元。八、郑建飞收受童某贿赂的购物卡8000元的事实2010年4月,童某承接了衢江区莲花镇防洪堤二期工程。童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三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8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童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童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童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童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郑建飞购物卡4000元。九、郑建飞收受刘某贿赂的购物卡6000元的事实2010年10月,刘某承接了衢江区莲花镇阴沟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刘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三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6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监管、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刘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从衢江区水利局送郑建飞下班回家,到金都花园小区时,刘某在自己车上,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十、郑建飞收受李某贿赂的现金3000元及购物卡3000元的事实2008至2009年间,李某承接了衢江区千库保安工程大洲镇白西坑水库、莲花镇凤凰形水库工程、后溪镇前河段堤防加固工程。李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四次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和购物卡3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李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4、201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十一、郑建飞收受何某贿赂的购物卡5000元的事实2007年至2010年期间,浙江河口海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衢江区多个工程的监理项目,由何某具体负责监理工作。何某为了感谢郑建飞直接委托其公司承接相关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能在监理过程中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五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5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监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分别是: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在郑建飞单位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在郑建飞单位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在郑建飞单位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在郑建飞单位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在郑建飞单位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十二、郑建飞收受林某贿赂的购物卡4000元的事实2010年2月,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衢江区勃龙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委托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协助管理。天禹公司总经理林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二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4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林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林某在郑建飞单位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在郑建飞单位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十三、郑建飞收受方某贿赂的购物卡1000元及中石化加油卡2000元的事实2011年9月,方某承接了衢江区全旺镇杨梅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方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在衢州市区荷花四路万豪大酒店附近,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和中石化加油卡2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对方某予以关照。十四、郑建飞收受于某贿赂的购物卡3000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1年期间,金华市新亚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接了衢江区多个工程的监理项目,由于某具体负责监理工作。于某为了感谢郑建飞直接委托其公司承接相关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能在监理过程中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三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3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监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于某在衢州市人民医院附近,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于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于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十五、郑建飞收受顾某贿赂的购物卡2000元的事实2011年11月,顾某承接了衢江区上山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顾某为了得到郑建飞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郑建飞家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等方面对顾某予以关照。十六、郑建飞收受赖某贿赂的购物卡1500元的事实2011年10月,衢州信赖测绘有限公司承接了衢江区仙塘等24座山塘整治工程的测绘项目。信赖公司董事长赖某为了感谢郑建飞直接委托其公司承接相关测绘工程,以及能在测绘过程中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分二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500元,郑建飞予以收受,占为己有,并在工程日常监管等方面对赖某予以关照。分别是: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赖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郑建飞购物卡500元。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赖某在衢州市区金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被告人郑建飞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户籍证明、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表、转正定级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等,证明郑建飞和证人的身份情况及郑建飞的职务等情况。(2)文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报告单、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主体工程基础验收证书、验收合格证、记账凭证、发票、领(付)款凭证、工程款完工支付审核表、施工签证单、验收合格证、资金支出审批审核单、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完工检查组成员签字表、监理合同、监理公司文件、测量合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明涉案工程的基本情况以及郑建飞在相关工程的验收证书、进度款支付审核表等文件上签字。(3)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扣押清单、发票等,证明郑建飞等人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28500元。(4)情况说明、检举材料等,证明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掌握郑建飞收受叶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后对郑建飞受贿案立案侦查,郑建飞除如实交代检察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以及郑建飞的立功情况。(5)收条,证明王某于2012年3月15日收到阮某80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毛志尧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挂靠承接了廿里镇西干渠二期工程和后溪镇五石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10年中秋节前在南区荷花加油站附近送郑建飞现金5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楼下送郑建飞现金5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市区东方商厦门口送郑建飞现金10000元。(2)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浙江云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峡川镇鹿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周家乡垅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11年3、4月份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家中送给郑建飞现金5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请郑建飞等人在市区思源路一饭店吃饭时送给郑建飞现金10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市区新华小学门口送给郑建飞现金2000元。(3)证人叶某、朱某甲的证言,证明叶某于2011年通过挂靠承接周家乡坞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叶某于2011年8月的一天在市区思源路郑建飞车上送给郑建飞现金10000元,2012年春节前到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家里送给郑建飞购物卡4000元。(4)证人邓某、郑某甲的证言,证明二人于2010年底通过挂靠承接了后溪镇苦竹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邓某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楼下分三次送给郑建飞现金共10000元,2011年10月份左右请郑建飞到市区五环路一足浴店泡脚时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5)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从2007年至今通过挂靠或转包承接了莲花镇大力塘水库千库保安等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分四次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共6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衢江区水利局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2012年春节期间在其家里送给郑建飞现金3000元。(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挂靠承接了周家乡杜泉水库千库保安等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楼下分五次送给郑建飞现金共4000元、购物卡共4000元。(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挂靠承接了云溪乡里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11年中秋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楼下送给郑建飞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1年12月左右为郑建飞加油卡内充值2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楼下送给郑建飞现金4000元;2012年3月郑建飞妻子退还其现金8000元。(8)证人童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4月通过挂靠承接了莲花镇防洪堤二期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门口分三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共8000元。(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10月通过挂靠承接了衢江区莲花镇阴沟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分三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共6000元。(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浙江云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公司通过承包或挂靠承接了白西坑水库千库保安等工程,其中云程公司中标的鹿塘和垅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毛某负责管理;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楼下分四次送给郑建飞现金共3000元、购物卡共3000元。(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浙江河口海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公司从2007年开始承接了衢江区多个水利工程的监理项目,为感谢郑建飞直接委托其公司承接相关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能在监理过程中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其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在衢江区水利局分五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共5000元。(12)证人林某、余某的证言,证明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衢江区勃龙坑水库千库保安工程,委托浙江天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协助管理,为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天禹公司总经理林某于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衢江区水利局分二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共4000元。(1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挂靠承接了全旺镇杨梅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12年春节前在市区荷花四路送郑建飞购物卡1000元和中石化加油卡2000元。(1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金华市新亚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2009年开始其公司承接了衢江区多个工程的监理项目,为感谢郑建飞直接委托其公司承接相关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能在监理过程中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其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衢州市人民医院、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门口分三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共3000元;2012年3月郑建飞妻子退还其现金3000元。(15)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11月通过挂靠承接了峡川镇上山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得到郑建飞在工程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关照,其于2012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楼下送给郑建飞购物卡2000元。(16)证人赖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衢州信赖测绘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公司承接了衢江区多个水库项目测绘工程,为感谢郑建飞直接委托其公司承接相关测绘工程,以及能在测绘过程中得到郑建飞的关照,其于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在郑建飞住的金都花园小区门口分二次送给郑建飞购物卡共1500元。(17)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衢江区水利局副局长,郑建飞在水利局负责水库工程的前期审报、工程日常监管、工程验收、工程款审核支付等,对工程监理及测绘有委托的权利。(18)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开始在衢江区水利局任办公室主任,郑建飞于2007年被任命为衢江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副主任,后因部门合并等原因,郑建飞自然转为衢江区水利水电设计所副所长,衢江区水利水电设计所系衢江区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19)证人阮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郑建飞的妻子,其在郑建飞案发后以现金形式分别向王某、于某归还郑建飞收受的贿赂8000元、3000元。3、被告人郑建飞供述其于2011年3、4月份的一天,在居住的金都花园小区家中,收受毛某贿赂的现金4000元,对其他收受涉案行贿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和加油卡的时间、地点、数额等供述,与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飞身为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8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建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建飞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建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建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二、扣押的涉案赃款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慧萍代理审判员  汪 琳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俊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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