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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吴平粮与殷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平粮;殷振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吴平粮申请执行殷振升民间借贷纠纷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吴平粮,男,1970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殷振升,男,45岁。吴平粮申请执行殷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1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31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