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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丰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1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3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7月18日15时40分,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国道111线194KM+100m处时,与相对方向于某某酒后驾驶的冀HP97**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贾某某及于某某受伤,两车部件损坏。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医院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技术检测: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属于醉酒。此事故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受立案材料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人于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条件勘查记录,酒精技术检验意见书,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并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7.3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