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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女,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王某1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振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上诉人王某1、王某2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1、王某2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某1、王某2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张某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王某1、王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