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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朱宝娟与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娟,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朱宝娟。被告: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娟诉被告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