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侯xx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侯凤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王丽梅,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永合会镇吴庄村。被告侯凤刚,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永合会镇东石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梅与被告侯凤刚同居析产、子女法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武岳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