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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侯xx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侯凤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王丽梅,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永合会镇吴庄村。被告侯凤刚,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永合会镇东石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梅与被告侯凤刚同居析产、子女法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武岳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