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田宝玲与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玲,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田宝玲,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马口村牛山。法定代表人:吴加兵,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宝玲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已履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宝玲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4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明帜